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以下簡稱 “生活補貼”)是指經(jīng)市政府批準設立,市財政作出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籌管理,專項用于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業(yè)單位連續(xù)或者累計工作 1 個月以上但不滿 6 個月(183 天)取得預期成果的專家人才生活補助資金。
第二條
已成功認定、評定或舉薦為中山市高層次人才的,不納入柔性引才的申請對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符合《關于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fā)〔2019〕231 號)有關“柔性引才對象類別”規(guī)定的人才,可以申請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補貼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嚴格管理使用資金,對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二)加強對生活補貼資金評審的管理,確保評審規(guī)范、客觀、公正;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開展生活補貼資金信息公開;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補貼資金的統(tǒng)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落實所需資金的預算安排,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guī)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xù);
(二)負責結合業(yè)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請
第六條
對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統(tǒng)一受理。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跨年度合作的,應于工作終結后,再進行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表》;
(三)國內人才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國外人才應提供護照,港澳臺人才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佐證材料;
(四)用人單位與柔性引才對象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或工作合同;
(五)每年在中山連續(xù)或者累計工作
1
個月以上但不滿
6 個月(183 天)的佐證材料;
(六)用人單位實際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證材料。
第四章
專家評審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專家評審小組審定。柔性引才生活補貼采取集中評審方式進行。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審組織實施工作。專家評審小組由 5 名以上評委組成,設組長 1 名。
第十條
專家評審小組根據(jù)人才類別、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時長、工作成效等要素進行評分。具體評分標準詳見《中山市柔性引才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達到
50
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補貼
額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補貼定檔及計算標準》,確定補貼系數(shù);
(二)根據(jù)柔性引才對象對應的人才類別和工作時長,確定補貼檔次;
(三)補貼額度的計算方法為:補貼檔次×補貼系數(shù);
(四)核定用人單位實際發(fā)放的人才薪酬金額;
(五)年度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高于用人單位實際發(fā)放的人才薪酬金額。
評分低于
50
分的,不予補貼。
第十二條
專家組評審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 議通過后,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wǎng)站上公示 5 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規(guī)定核發(fā)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可多次申領,累計超出補貼總額度的不予核發(fā)。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經(jīng)審核,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情況的,應當取消資格,并按有關規(guī)定終止或追回其生活補貼。
第十六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生活補貼的單位
或個人,
5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