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對象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評選當年中無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團結同學,樂于助人;
4.家庭經濟困難(學校備案的貧困生),生活儉樸,不鋪張浪費。
5.學習勤奮、刻苦,無補考科目,成績良好。思想品德評定為良好以上。
6.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文體活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第三章 獎勵標準、人數(shù)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發(fā)放。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人數(shù),按當年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額度,由學生工作處根據(jù)各系的具體情況綜合平衡分配名額。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一) 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申請條件的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所在系提出個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班主任(輔導員)需向系提供申請學生上學年綜合表現(xiàn)書面鑒定并簽署意見;
(二)各系學生資助管理小組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評定初選名單,并進行5天公示后,將初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
(三) 學生工作處匯總審核,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再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 學生應實事求是填寫家庭經濟情況,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者,立即追回并嚴肅處理。
第十條 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體現(xiàn)了黨和政府對大學生的關懷和重視,為堅持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在正式確定獲資助學生名單之前,將評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每學年參加不少于15小時的學校或社會義務活動,由院系統(tǒng)一安排。受助學生本學年必須接受老師和同學的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學校督查組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獎勵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的學生,同時可參加學校其它獎學金的評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