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激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學生獎助學措施包括:校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優(yōu)秀畢業(yè)生、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特別項目補助等。
第三條 獎助學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學生獎助學對象為我校國家計劃內全日制在冊學生。
第四條 獎助學評選程序:學生申請并填表,交所在二級學院初審,進行公示,無異議者報學校有關部門審核,后進行全校公示、審批。
第五條 為讓更多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受到資助,除社會資助者特別要求外,一名學生在校期間每年累計受助以每學年學費標準為上限,超過上限的,不再享有優(yōu)先受助權。
第六條 當符合條件的參評人數(shù)超過實際評選名額時,按綜合測評成績的順序排序。
第七條 對家庭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必須按時辦理困難生確認手續(xù),各項助學對象必須為確認的在冊困難生。未交清學費的困難生在獲得獎、助學金時,應優(yōu)先用于繳交學費。
第八條 各項獎助學的評定開展情況可根據(jù)上級部門、學校、獎助設立者的要求而定。二級學院的獎助開展情況由所在學院或獎助設立者的要求而定。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