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心理工作制度建設,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心理工作學生干部的德才表現、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激發(fā)他們的積極性與創(chuàng)造性,從而進一步加強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評對象為班級心理委員和各系心理部學生干部,且擔任該職務滿一年。
第三條 優(yōu)秀心理工作者評選比例為各級心理干部總數的15%,擔任多個職務的學生干部以最高職務為準。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積極參加學院、系、班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努力履行大學生應盡的各項義務,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無任何違紀記錄。
第五條 工作作風正派、嚴謹,有為廣大同學服務的熱忱,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
第六條 準時參加心理工作培訓和會議,參加心理委員上崗培訓課程的學習(即《朋輩心理輔導課》),總評成績80分以上。
第七條 自覺組織本系(本班)同學參加心理專題講座和學院的各項心理健康教育活動。
第八條 能有效開展朋輩心理輔導咨詢工作,幫助同學解決心理困擾,或鼓勵陪伴同學來心理中心咨詢;能嚴格遵守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自覺為同學們保密,不泄漏心理咨詢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 密切關注同學的心理狀況,掌握本系(本班)同學的基本信息,發(fā)現異常情況能夠及時報告輔導員和心理咨詢中心。
第十條 積極配合心理咨詢中心做好大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第十一條 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心理知識,主動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任期間至少獨立組織過一次心理健康主題班會或其他心理活動,并上交有關活動記錄。
第十二條 認真完成心理咨詢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評選辦法
第十四條 評選采取自薦和推薦相結合的申報辦法,由本人填寫《優(yōu)秀心理委員申報表》上交本系主管心理工作的輔導員,各系根據每位干部本學年的具體表現,參照評選標準推薦候選人,經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上報學生處審批,并予于公布表彰;
第十五條 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所有評定結果都將在公示無異議后,給予表彰。如發(fā)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評定資格。